宜蘭縣第四十六屆國民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計畫

一、名稱:

 1.全縣科學展覽會定名為「宜蘭縣第四十六屆國民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2.學校科學展覽會由各校依其辦理屆次並冠以學校名稱訂定之。

 

二、宗旨:

 1.激發學生科學研習興趣與獨立研究之潛能。

.提高學生科學想像、思考、及創造能力。

.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念及態度。

 4.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氣。

 5.改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及增進教學效果。

 6.促使社會人士重視科學研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科學精神,協助科學教育之發展。

 

三、舉辦單位:

 1.學校科學展覽會:由各校自行主辦。

 2.全縣科學展覽會:

  Ⅰ.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Ⅱ.承辦單位: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

 

四、舉辦時間及地點:

 1.學校科學展覽會:

  (1)時間:應於九十五年四月底前辦理完竣

  (2)地點:以在校內舉辦為原則,亦得由同級、同地區數所中、小學校聯合舉辦。

 2.全縣科學展覽會:

  (1)時間: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星期五)至六月七日(星期三),共六天。

  (2)地點: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

 

五、展覽組別:

 1.國民小學組(簡稱國小組):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學生參加。

 2.國民中學組(簡稱國中組):國民中學學生參加。

 

六、展覽科別:

 國小組:1.自然科(物理類、化學類、生物類、地球科學類)
 
.數學科。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   

國中組:1.理化科(物理類、化學類)

  .生物地球科學科(生物類、地球科學類)

.數學科。       . 生活與應用科學科。

七、展覽內容:

   參展作品之內容應以學生所學習教材內容所做之科學研究為主。參展學生應於作品說明書研究動機項下說明參展作品與教材之相關性(教學單元);指導教師並應於作品送展表(格式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四)簽署認證前項說明。

 

八、參展作品件數:

 1.學校科學展覽會:由各校自行訂定。

 2.全縣科學展覽會:各校均須提出作品參加展覽,參展作品科別不限,每校至少一件、最多八件。

 

九、參加全縣科學展覽會送展手續:

 1.先由各校舉辦校內科學展覽會,選拔優秀作品參加縣展。

 2.參加縣展每件作品除作品說明板及實物外,並應具備說明書供評審作業之用。

  .參加縣展應將下列各項(含電子檔)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星期一)前逕送或限時掛號寄達國華國民中學教務處辦理報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學校科展作品件數統計表一份(格式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一)及電腦檔案一份(MS-EXCEL可開啟之檔案)。

   (2)參加縣展作品送展清冊一式三份(格式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三) 及電腦檔案一份(MS-EXCEL可開啟之檔案)。

    (3)參加縣展作品說明書,每件作品六份(MS-WORD可開啟之檔案,或PDF

格式之檔案);每件參展作品所有文字及圖表必須完成於一個檔案中(格式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四、五、六、七)

(4)參加縣展作品說明板應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至十二時,逕送展覽地點國華國中,並依指定位置自行佈置,逾時不予受理,若作品未依指定位置佈置因而喪失參賽資格者,後果請自行負責。

 

十、作品規格:

1.  作品說明板規格以全國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說明板規格以「ㄇ」型,規格為左右兩側各寬65公分,高120公分;中間寬75公分,高120公分;中間上方作品標題板寬75公分,高20公分,(各參展者可依前開規格自行設計製作說明板,說明文字一律由左向右橫寫。底部保留15cm,依序繕寫組別、科()別、學校名稱、指導人員及作者姓名,並預留填寫編號之位置。(格式如作品說明板規格)

2.  作品請儘量以文字及圖片說明,若有實物展出,以可以放置在桌面上,深60公分,寬70公分,高50公分為限,且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過大過重之物品不得送展。

 3.參展作品須符合「參展安全規則」 (詳見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九)及作品規格各項規定,危險或不合宜之物品不得送展。

(1)有下列情況則不准參展:
A.
有害微生物及危險性生物。
B.
劇毒性、爆炸性、放射性之物品。
C.
四毫瓦以上高功率雷射。
D.
電壓高於220伏特或違反電器安全規定。

(2)下列作品於公開展出時必須以繪圖、圖表、照片或幻燈片等方式展出。

A.  所有的動物、植物以及動物的胚胎、家禽幼雛、蝌蚪等活的生命物質。

B.  人類的牙齒、頭髮、指甲、細胞組織、血液以及腦脊髓液等,但人體其他所有部份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展出。

C.  所有一切微生物的試驗步驟與結果。

D.  食物、濃酸、濃鹼、易燃物或任何容易引起公共危險性的物品。

(3)實驗過程中有影響觀眾心理或生理健康或殘害動物之虞的圖片、照片或幻燈片等,禁止展出。

(4)在實驗過程中不可在未設置防護措施之環境下從事研究。

(5)凡涉及「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陸、限制研究事項」,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說明依法取得之生物來源,並需取得在校生物教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原則。另請填具切結書及檢附證明(範例如宜蘭縣政府95112日府教課字第0950004423號函附件)。細目如下:

A.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需培養學生正確道德觀念,以合法之取材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而能於研究過程中給予動物適當之照顧,且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如能鼓勵學生多以單細胞生物或無脊椎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B.以人類為研究對象時,必須符合醫師法之規定,且須在不影響人類生理、心理及不具危險性之前提下從事研究,並出具必要之證明文件。

C.以遺傳基因重組為研究對象時,須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頒行『基因重組試驗手冊』之規定;參展作品之安全措施以手冊中所規定之P1安全等級為限,並須出具實驗室證明。

十一、評審:

 1.評審時間: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起舉行作者現場解說。

 2.評審委員:由縣府敦聘。

 3.評審方式:

  (1)聽取作者說明。

  (2)查閱作品資料。

  (3)實地觀察。

 4.評審項目:學校和縣科學展覽會請參酌下列標準評定。

  (1)主題或材料之鄉土性。

  (2)主題或解決問題之創意意。

  (3)科學方法之適切性(包括科學精神與態度、思考邏輯程序、研究或實驗日誌之詳實性及作品之完整性)。

  (4)學術性或實用性價值。

  (5)表達能力及生動程度(操作技術)

  (6)主題與教材之相關性。

 

十二、獎勵:

 1.獎勵名額:分科分組評審,各取名額如下:

    第一名:各科各組酌取一件。

    第二名:各科各組酌取一件。

    第三名:各科各組酌取一件。

      作:各科各組酌取若干件。

    最佳創意獎:各科各組酌取若干件。

    最佳團隊合作獎:各科各組酌取若干件。

    最佳(鄉土)教材獎:各科各組酌取若干件。

  若作品未達水準時,上述名額得以從缺。

 2.獎勵類別:

  (1)團體獎:

   A.獎狀:

    國民中學取四名,國民小學取六名,頒給學校獎狀乙張,校長獎狀乙紙,其積分計算方式為:

    a.學校參展作品中,評審委員評定第一名之作品每件給十分,第二名之作品每件給七分,第三名之作品每件給五分,佳作之作品每件給三分,其他獎項之作品每件計一分,各校入選作品之總分數為該校之總積分。

    b.同級學校之總積分如相同時,則依獲獎名次多寡決定之;先比較獲第一名件數多者即優先;又相同時比較獲第二名件數;再相同時比較獲第三名件數。

    c.同級學校如依以上各項比較,仍未能區分名次時,則比較佳作件數及參展件數;如未能區分名次時則並列同名次,其後一名從缺。

   B.獎金:

    經評審委員會決議,獲遴薦參加全國第四十六屆科學展覽會之作品,每件補助新台幣肆仟元。【所發獎金及補助款限用於參加全國展覽會經費或獎勵作品之作者及指導人員,不得移作他用】。


 

  (2)指導人員獎:

各科各組第一名作品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乙紙並敘嘉獎壹次;第二、三名作品指導教師之指導教師各發給獎狀乙紙。
【每件作品指導人員不得超過二人】。

 

  (3)作者獎:

   各科各組獲得名次、佳作及其他獎項者,頒給獎狀乙紙。
【每件作品國中組最多四人;國小組最多六人】。

     

 3.辦理縣科學展覽會,計畫周詳,圓滿達成任務,相關工作人員,專案簽請從優核予獎勵。

 

十三、獎狀:請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前派員至國華國中領取,並請各校於集會時頒發。

十四、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詳見「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之『肆、全國科學展覽會』、及前揭要點各附件。

 

十五、經費:

 1.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需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

 2.全縣科學展覽會所需經費由縣府九十五年度預算支應。

 

十六、附則:

 1.本計畫未盡事宜應依照「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94111日新修訂)之規定辦理。

 2.本縣參加中華民國第四十六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件數由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核定,參展作品由評審委員會決定。

 3.各校務必按規定確實舉辦校內科學展覽會,並依規定參加縣科學展覽會。

 4.指導教師須為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代理(課)教師或實習教師,已退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5.展出作品請勿仿冒、借用、抄襲或為陳年作品,經發現有上述情形者,有關人員依規定懲處。

6.各校參展作品,縣府為加強推廣得以出版作品說明專輯,且不予另支稿費。

 7.各校參展作品,請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前派員至國華國中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十七、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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