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200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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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三、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榮譽卡。2、嘉獎。3、小功。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品。2、獎金。3、獎狀。4、榮譽獎章。5、其他。

(三)懲罰:

   1、訓誡。2、警告。3、小過。4、大過。

(四)特別懲罰:

   1、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四、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榮譽卡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獎。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給予榮譽卡:

    行為表現良好,態度積極,表現認真,為老師認可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六)內務(抽屜、桌面)經常整潔者。

(七)能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八)值勤特別盡職者。

(九)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及運動精神者。

(十二)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七)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十)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拾金(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金(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服裝儀容或內務不整潔者。

(六)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七)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十)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四)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五)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六)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七)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二)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

 (六)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者。

 (九)塗改點名薄、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一)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二)違反服儀規定,經告誡不改者。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為者。

 (十四)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五)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者,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七)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八)毆打同學者。

 (十九)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二十)違反第十一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一)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違反第十二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四)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六)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七)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八)違反第十三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九)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做下列規定處理之:

   1、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期間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五、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

十六、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含)以下之處分由學務處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六週以上。

    3、大過:九週以上。

   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不適合上述規定。

十七、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八、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十九、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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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此站台的日期: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