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缺曠處理要點
一、本要點旨在律定本校學生缺課時之處理要領,促進家長與導師共同
配合,瞭解學生缺課情況,防範學生任意缺課,以端正校園風氣。
二、學生缺課(不含公假)區分為未到校上課及到校後無故未到指定地
點(教室)上課兩種。
三、學生未到校上課之處理要領:
(1)班級導師-當天以電話連絡家長,查明原因。
(2)風紀股長-除於點名表上記載外,應向導師報告,並在該堂課程
下課時,將缺曠學生名單送交學務處。
(3)遇經常違規、曠課之學生缺課或學生連續兩天以上缺課,原因不
明又無法以電話和家長連絡時,導師或輔導教師應特別請學務處
以掛號信函通知學生家長。
(4)學生缺課原因不明,其缺課時數如以曠課累計已達二十節時,除
按第(3)項要領處理,導師或輔導教師應請家長到校面談(或
實施家庭訪問),以示慎重。
(5)學生因故未到校上課,導師應督促其按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
假手續。
(6) 學生無故未到校上課或因故缺課但未按規定手續請假者,一律視
為曠課,如有欺騙行為,另依校規處分。
四、學生到校後無故未到指定地點(教室)上課,除其缺課視為曠課
外,另依逃課予以記小過處分。
五、學生到校後未經請假私自離校或課間擅自離開上課地點(教室)
者,仍按第四條規定處理。
六、學生缺課如係曠課及因逃課受處分時,導師應以電話通知家長,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