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辦法
一、請假規定:
(1)凡學生必須離校或不能到校上課時,均應依照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2)如臨時發生急事,不能按照正常手續辦理請假時,應請家長先以電話告知導師或學務處,
於返校後補辦手續。
(3)未完成請假手續、會簽不全者或超過請假期限者,以曠課登記之,並列入綜合表現成績。
二、請假程序:
(1)公 假:學生對外參加比賽或因公務所需請公假,應於請假日前填寫公假單
並完成會
簽手續後始生效。
(公假單會簽程序:帶隊老師>班級導師>生教組)
(2)事 假:學生請事假必須事先申請,以學生請假證並附呈有關證明文件或家
長電話聯
絡導師說明事由申請。
(請假證會簽程序:家長>導師>生教組)
(3)病 假:病假當天應請家長以電話告知班級導師;並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或相 關證明,
於返校起三日內(不含假日)以請假證完成請假手續。
(請假證會簽程序:家長>導師>生教組)
(4)喪
假:喪假應檢附訃聞或相關證明資料以請假證事前請假。
(請假證會簽程序:家長>導師>生教組)
(5)臨 時 外 出:一律至學務處填寫外出單。於非正課期間(導師時間、午休及
課間)臨時因
事或公務外出,經派任老師及導師簽名會學務處生教組核准後生效,外出時
間以二十分鐘為限;二十分鐘以上或正課上課期間申請外出依照外出事由以
事假或公假申請;在校期間因病假或事假須返家或就醫,須至學務處填寫外
出單後聯絡家長接送(請將外出單裝訂於請假證上)
。
(6)公
差:上課期間學生由老師派任公差,應至學務處填寫公假單,經派任老師及導師
簽名會學務處生教組核准後始生效。
(公假單會簽程序:派任老師>導師>生教組)
(7)一 般 集 合:班級幹部或同學於課間由學校老師或職員廣播或通知宣佈集合,如果耽誤上
課時間,應於宣佈完解散後儘速進入教室,經
風紀股長向集合老師求證即可,
不必另行請假。
三、請假紀錄:
(1)曠課、事假、病假、喪假、公假、遲到、早退或全校性集會無故缺席等
假
,按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處理,其結果列入綜合表現成績計算。
(3)請假核准後,請假證請妥善保管。
四、本辦法依部頒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整理後,經行政會議校長核准後實施。
請假卡正面
請假卡內頁
請假卡的填寫
請假卡放置籃
請假卡班級放置櫃
不准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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